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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远中考高中招生录取政策方案

来源:清远市教育局 2013-5-12 10:44:58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1.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原则。
(1)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2013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生,各招生学校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市教育局按市招考办提供的录取名册和实际注册结果办理有关学籍审批备案手续。
(2)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和扩大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将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中录取的重要依据,切实改变将学科考试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录取唯一标准的做法。
(4)普通高中录取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范围。
(1)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创新人才培养实验班、清远市第一中学、清远市第二中学(其中有6个班300人)、清远市华侨中学(其中的1个省实模式班48人,1个招飞办48人,1个体育与传媒特长班48人)、清远市体育学校面向全市招生。市教育局审批同意面向全市招收艺术特长生的清城区清城中学、英德市英西中学可以面向全市招收特长生。
(2)各县(市、区)直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本县(市、区)招生。
(3)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全市招生。
3.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批次。今年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志愿填报设立三个批次:
(1)提前批次:华师附中、清远市第一中学体艺特长生、清远市华侨中学招飞班和体育与传媒特长生、清城区清城中学和英德市英西中学的艺术特长生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
(2)第一批次:清远市普通高中学校(含择校生、市一中指标生、市华侨中学省实模式实验班)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安排在第一批次录取。
(3)第二批次:中职和技工学校安排在第二批次录取。
面向全市招生的学校,其投档及审批工作由市招考办统一负责;面向本县(市、区)招生的学校,其投档及审批工作由各县(市、区)招考办负责,但整个招生录取进程必须与全市保持一致。
4.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范围、计划等详见《2013年清远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指南》。
5.考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招考办报名参加学业考试。非户籍地考生,借考须经当地县(市、区)招考办审批同意方能在当地参加学业考试(非广东省户籍考生的借考由市招考办审批),志愿只能填报面向全市及借考地招生的高中学校的志愿。
6.严格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关于“要将优质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额按不低于3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现在已经高于30%的要巩固提高并逐步扩大分配比例”的规定,以及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教基[2012]13号)关于“公办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一级普通高中每年要安排不低于30%的公费招生名额,按初中学校在校生数和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直接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含民办)学校,并逐年提高直接分配的比例。具体分配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和实施”的规定(我市的分配办法另文通知),同时按《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的要求,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从2013年起,省一级公办普通高中以学校为单位将招收“择校生”占当年招收普通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比例降到15%。严禁在择校生之外以挂读生、自费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市、县(市、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招收公费生与择校生的计划比例和人数,并报市教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学校按学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择校生。择校生按有关规定缴纳择校费。招收扩招生的学校按省教育厅、物价局、监察厅印发的《广东省公办高中引进社会资金新增教育资源扩招生收费管理办法》(粤教财〔2004〕119号)的规定执行。
7.经市教育局批准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学校必须规范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管理,进一步完善体育、艺术特长生的认定标准和录取程序。要向社会公布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录取结果要进行公示。凡体育、艺术特长生未录满的计划数,一律纳入该校的公费计划之中。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具体招生办法由招生学校另行制定。
8.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办法另行规定。
9.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的创新人才培养实验班的具体招生工作按省教育厅要求另行发文通知。
10.凡参加了2013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而所填报志愿全部落选的考生,可在市招考办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填报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参加第二次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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